宜宾市南溪区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南财采〔2023〕28号)

南溪区 2023-06-26 00:00:00

当事人:隆元昌SC1501580

  SC1517147

马梅青(采购人代表)

经查,当事人在宜宾市第五人民医院2020年婴儿培养箱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中履职不到位,存在违规问题。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四川鹏晨宇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响应文件中,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资料的法人代表与授权书的法人代表不一致。当事人在资格审查中未对此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告,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公告、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报告、结果公告、评审专家的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川财采〔201653号)第五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供应商工作人员、评审现场监督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根据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监察部门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当事人认真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举一反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改正,并作出自查整改报告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宜宾市南溪区财政局

                        202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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