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遂宁市城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第三方技术监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N5109012023000074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新能和再生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05(04)层二单元(B座)5F-6
被投诉人1:遂宁市城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住所: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663号
被投诉人2:四川国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奥城花园南区商业六栋940号4层
四、基本情况:
北京新能和再生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四川国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就遂宁市城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第三方技术监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9012023000074)作出的质疑答复,2023年6月2日投诉人通过中国邮政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3年6月5日本机关签收了投诉人通过中国邮政提起的投诉,经审查,投诉不符合受理要求,2023年6月6日本机关通过中国邮政向投诉人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2023年6月11日本机关签收了投诉人通过中国邮政送达的补正材料,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6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6月13日本机关现场向被投诉人1、2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3年6月14日本机关通过中国邮政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工作函》。另,为查清事实,本机关收到投诉人书面投诉后,通过中国邮政向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发送了《协助调查函》。本项目已评审结束,已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尚未履行,已暂停采购活动。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
我公司参加遂宁市城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第三方技术监管项目成交结果公告于2023年4月25日发布,公示期间被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我公司在收到被投诉人2《关于要求第一成交候选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书面函》后,5月4日提交了《关于要求第一成交候选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书面函》的回函及相关证明材料,被投诉人2在收到我公司回函之后并未将质疑结果对我公司进行答复,5月9日发布了《遂宁市城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第三方技术监管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取消了我公司成交资格,更正公告中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和依据。我公司认为此举严重损害了我公司权益,5月11日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要求其予以说明并提供我公司不符合成交资格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按照法律依据流程办理。被投诉人1、2于5月12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我公司认为代理机构答复缺少客观事实和充分的法律依据,且代理机构无权决定中小企业身份,其所做出的“不符合”意见推导过程也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法律原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2没有将南京信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质疑答复结果进行告知,取消其成交资格的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 投诉人关于“与大企业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应享受中小企业政策”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