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01012023000255
二、项目名称:成都市公安局安检排爆耗材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月名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6号赫时大厦1407
被投诉人1:成都市公安局(下称采购人)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136号
被投诉人2: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10号楼080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对成都市公安局安检排爆耗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1012023000255,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5月11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投诉事项为: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拟定成交人北京诚一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北京诚一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应属于微型企业,不为小型企业,其应为无效投标。经审查,投诉人投诉事项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经查,2023年4月11日,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于4月17日组织本项目谈判活动,包括投诉人在内共19家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于4月19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北京诚一科技有限公司。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驳回投诉。
成都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