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好事一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北一路88号1栋2单元14层1413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参与我区文旅形象设计及文创产品设计制作服务项目磋商(项目编号:N5108112023000008),存在虚假响应谋取成交(中标)的违法行为。经查:你公司有6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购买社会保障资金,不具备依法缴纳社保保障资金良好记录,属于虚假响应。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规定。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等规定。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故不在作废标处理,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并主动承认错误,项目履约完全符合采购人要求。本机关拟对你公司给予9060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户名: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账号:2227810104000026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昭化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或广元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