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西昌市大兴乡人民政府
地 址: 西昌市大兴乡建新村二组 87 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在西昌市大兴乡建新村果蔬保鲜存储中心冻库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3401202100428)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将“工程环境风险防控员证书”这一特定证书作为评分得分条件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西昌市审计局移送处理书、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本局对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西昌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西市财采监〔2023〕告知第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西昌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