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凉山州德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西昌市海滨中路 3 号门海门渔村三区 3 - 1 栋 3 楼 2 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购置垃圾桶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4012023000050)、“购置废物箱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4012023000051)、“购置三轮保洁车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4012023000052)等三个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行为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上三个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评审报告,投诉书,你单位投诉答复书,本局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需求论证专家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西昌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西市财采监〔2023〕告知第10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西昌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