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泸县财采〔2023〕47号)

泸县 2023-06-19 00:00:00

投诉人

四川均义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伍复街787号楼171705

被投诉人:

泸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泸县玉蟾街道酒香大道一号泸州医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三楼

采购人

泸县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

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205

相关供应商:

四川凌恒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铁佛路38号附146

四川均义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泸县政府采购中心2023424日就“泸县2022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521202300003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58日向本局提起投诉。经审查,该投诉符合受理要求,本局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一)投诉事项1

四川凌恒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提供的锐起RDV V4.0桌面系统管理软件功能截图属于伪造。

投诉事项2

四川凌恒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伪造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DS-VE22S-B桌面系统服务器产品检验证书。

(三)投诉事项3

四川凌恒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过程中以Windows1164中文版系统软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正版的Windows1064中文专业版系统软件,两个版本使用功能完全不同

二、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及其事实依据,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泸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泸县教育和体育局中标供应商四川凌恒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向上海锐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了《协助调查函》;依法调阅本项目采购公告、结果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现已审查终结......

四、处理结果

鉴于投诉事项12缺乏事项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投诉事项3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财政局    

                                                                                          202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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