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成都理工大学沉积与生物地球化学实验室第6批专业设备采购项目(五次)(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1176)、成都理工大学沉积与生物地球化学实验室第7批专业设备采购项目(三次)(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1187)、成都理工大学沉积与生物地球化学实验室第8批专业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1177)采购活动实施财政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无效,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