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川印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蒲江县寿安工业区
被投诉人:石渠县教育和体育局
住所: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德吉西街3号
川印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石渠县教育和体育局于2022年10月17日就石渠县教育和体育局2022年学生用品和办公用品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332202200008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 2022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 2022年10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 :
被投诉人答复称 :
经审查查明:
经查证,2022年9月29日,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布了石渠县教育和体育局2022年学生用品和办公用品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3322022000086),2022年10月7日,川印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石渠县教育和体育局书面提起质疑,2022年10月17日,石渠县教育和体育局书面就质疑进行了答复。2022年10月26日川印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质疑事项不服向本机关投诉。
经查证,该项目《招标文件》采购事项包括14项,分别为大作业本(116600本)、大藏文本(78400本)、大英语本(114400本)、大小字本(26400本)、大拼写本(74800本)、大作文本(28000本)、大图画本(27400本)、小作业本(111600本)、小拼写本(123000本)、小藏文本(114600本)、小习字本(107704本)、台式电脑(10台)、文件柜(31组)、彩色打印机(2台)。上述采购包括印刷服务、台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家具用具品目。
经查证,被投诉人就印刷服务、台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家具用具品目分别做了预算,并将上述品目合并进行集中采购。
经查证,《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六条第31项合同分包规定:“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以上事实,有质疑书、质疑回复函、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通知书、石渠县教育和体育局2022年学生用品和办公用品采购项目预算表、《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被投诉人就印刷服务、台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家具用具品目分别单独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09)49号】第三点第一项的规定。
被投诉人将印刷服务、台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家具用具品目合并为一个采购项目并在《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六条第31项中明确规定:“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被投诉人将不同类的采购对象合同为一个采购项目后,并未再进行分包采购,不存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点第七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进行分包采购的,应当保证分包的科学性、合理性,不得对相同采购对象进行分包采购,也不得对不同类的采购对象合并为一个采购项目,再进行分包采购。”规定的情形,且被投诉人将不同品目合并后进行集中采购的行为并不存在法律禁止性规定。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 :
被投诉人答复称 :
经审查查明:
经查证,采购货物印刷服务品目大作业本(116600本,预算金额125928元)、大藏文本(78400本,预算金额84672元)、大英语本(114400本,预算金额123552元)、大小字本(26400本,预算金额28512元)、大拼写本(74800本,预算金额80784元)、大作文本(28000本,预算金额30240元)、大图画本(27400本,预算金额29592元)、小作业本(111600本,预算金额63612元)、小拼写本(123000本,预算金额70110元)、小藏文本(114600本,预算金额65322元)、小习字本(107704本,预算金额61391.28元)、台式电脑(10台,预算金额50000元);文件柜(31组,预算金额147591元);彩色打印机(2台,预算金额8060元)。
以上事实,招标文件、石渠县教育和体育局2022年学生用品和办公用品采购项目预算表、《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二: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该项目总预算为969366.28元,该项目台式电脑(10台)预算5万元,台式电脑产品价格比重过低,占比仅为总预算金额的5.15%且采购14项中有11项为印刷服务,被投诉人未能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投诉事项二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投诉事项二成立,本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人石渠县教育和体育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渠县财政局
2023年 6 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