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资雁财罚〔2023〕4号)

雁江区 2023-06-15 00:00:00

当事人:四川省印之美印务有限公司

 址: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妻江路东段锦绣花园第一幢一层18-20

20221230日,评审专家在对资阳市雁江区政府机关复印纸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三次)(竞争性谈判,预算金额120万元,项目编号:N5120022022000077)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发现,当事人投标文件中2021年审计报告里的财务报表与另一投标供应商四川省晨明印务有限公司提供的2020年审计报告里的财务报表数据完全一致,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审计报告确系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资阳市雁江区政府采购中心的情况报告、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四川中鑫恒德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的协助调查取证回复函、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询问过程的录音录像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本机关于20235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按采购金额120万元的千分之五即6000元并处罚款(大写:陆千元整)。

请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依据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出具的《非税电子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联系电话:028-26653777。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

                  20236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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