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盾安全设备(成都)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团三路425号一层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巴中市巴州区环境卫生事务中心环保工人劳保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9022023000014)的采购活动时,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提供的部分产品检测报告系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询价文件、你公司响应文件、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市场监督管理所)《关于“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举报案件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等相关证明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2450元罚款(大写:贰仟肆佰伍拾元,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827-5282975
联系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113号209室
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