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四川省浦田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人
:泸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相关供应商:
四川省一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浦田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就“泸县妇幼保健院风管机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521202300002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局提起投诉。经审查,该投诉符合受理要求,本局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一)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1:
采购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项下的“三、产品技术要求”中的“3P风管机空调”的“制冷功率”“制热功率”技术参数设置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排他性,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充分竞争的原则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和政策法规。
事实依据:
现行国家标准《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GB/T 18836-2017)“5.3性能要求”对空调的技术参数指标如制冷量、制热量、制冷功率、制热功率、风量、静压、噪声等均规范了公差偏离范围。该标准揭示了不同品牌或相同品牌,同种类、同规格、同档次(同能效等级)产品在技术性能上客观存在的国家标准公允误差范围内的细微差异可视为无差异的规律。目前政府采购政策其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和“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包含了国家标准《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GB/T 18836-2017),采购文件编制执行该政府采购政策是招标采购人的职责和义务。不同品牌产品制造厂践行国家标准GB/T 18836-2017生产的同规格、同档次的合格产品,其各项技术参数值客观存在细微差异。这些细微差异是客观、自然规律包括生产设备、检验检测导致的误差,不会对产品性能、品质、功用、使用效果等构成实质性影响。只要通过了国家发改委或财政部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权威机构检测合格,获得了节能认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符合国家标准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合格或优胜产品,都是满足各级政府采购需求的投标产品。采购标的涉及这类产品,采购人理所应当遵循或践行该等国家标准并认可相关的生产、检验、认证包括不同品牌按国家标准所涉及的公差范围。采购文件将3P风管机制冷功率设置为≤2500W,这就是在不同品牌、同规格(3P风管机空调)、同档次(同能效等级)制冷功率技术参数客观存在细微差异上做文章设置倾向性或具有排他性的技术参数区间值,导致不同品牌同规格、同档次的投标产品因客观存在公差偏离范围内的细微差异被判为负偏离,作扣分处理,这样的技术参数设置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当我公司对以上技术参数质疑后,其代理机构回复为:“经采购人初步市场调查,满足‘1.5P风管机空调’、‘3P风管机空调’技术参数要求(修改后的)的至少有格力、美的、长虹等,不具有指向性”,属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其中所列举的三个品牌之一的长虹品牌经投诉人向该品牌产品制造厂求证,长虹品牌风管机产品全系列已获得了国家节能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符合国家标准和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能够用于本项目投标的产品不能满足通过前次质疑,招标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发布的1.5P风管机和3P风管机空技术参数要求。质疑回复与客观事实不符,其目的十分明显,为关系户供应商或意向中标品牌谋取本项目中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GB/T 18836-2017);《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二)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章 第二条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七)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应认真履行异议处理的主体责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异议受理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进行下一环节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诉事项2
投诉事项2:
采购文件“第七章 评标办法 4.评则及标准”中“4.3.3 综合评分明细表”项下“评分因素及权重”“技术指标 42%”“分值42 分”设置太高,比“评分因素及权重”“报价30% ”“分值30分”高出12分。这显然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把项目技术参数要求的评分因素分值设置如此之高,对于生产、检验标准统一的标准化产品而言,利用技术参数控标的意图十分明显。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事实依据:
招标采购人有意在不同品牌、同规格、同档次产品其各项技术参数客观存在细微差异上做文章,设置极高的技术参数评分权重,从而为其关系供应商或意向中标品牌提供中标机会,规避充分的价格竞争和服务竞争。虽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没有对其他评审因素比重大小的相关要求,但是空调作为标准、规格统一的通用设备,应该适用和践行更细化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即“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所以本项目采购文件应该以价格作为主要考虑因素。何为“主要”,所占的权重至少占总分值一半以上或更多才能称之为“主要”,这是众所周知的一般性认知。合理认为,“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至少应将价格因素评分权重占50%以上或更多,才符合政府采购该项政策之规定。而目前采购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却将“技术指标”评分项的评分权重设置为42%,比“价格”评分项评分权重(30%)高出了12%,显然与政府采购政策背道而驰,违反了该项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
(三)投诉事项3
投诉事项3:
采购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三、产品技术要求”项下“01-17无线网关、01-18 4寸中控屏(语音控制、灯光控制、空调控制)、01-19静音电机、01-20零火三开、01-21空调线控网关”技术或功能所涉及的控制点位及数量要求不明确,所选择的技术要求、技术路径具有较强的排他性且所涉及的具体技术数据太精确,具有较强的倾向性和排他性,严重缺乏公平、公正性。
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技术要求”项下“01-17无线网关、01-18 4寸中控屏、01-19静音电机、01-20零火三开、01-21空调线控网关”中控制点不明确,是楼宇集中控制,还是独立的空调使用房间控制,还是楼宇与空调使用房间相结合同时控制未明确。如是楼宇控制,其控制点位及数量均未明确;房间控制所涉及的空调、灯光组数、音响包括麦克风和扬声器、窗帘和静音电机、语音、电源等设备的控制点位及数量均未明确,属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之规定。
采购文件“技术要求”项下的“无线网关”所选择的技术要求、技术路径包括协议密码开放端口、硬件模块、内部芯片及器件组合模式、内部详细的技术数据等具有较强的排他性,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二、采购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之规定。不同空调品牌选用与之相配的无线网关品牌不同,不同品牌无线网关的技术路径不同,技术参数均有差异。采购文件统一要求不同品牌需满足精确数据或限值,没有科学依据。采购人只需提出通过无线网关功能达到什么样的控制目标或实现什么样的控制功能或满足什么样的控制要求即可,无需对无线网关实现远程无线控制的技术过程等技术处理作出要求。通过开标评审,对不同品牌因技术路径不同而存在细微差异的技术数据项作扣分处理或无效投标处理,显然具有极强的倾向性和排他性,严重缺失公平、公正性。并且,涂鸦TYZS3-IPEX模组规格与招标文件“无线网关”要求的技术参数完全一样,华为和摩根模组规格参数均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有关“无线网关”设定的技术参数值指向了涂鸦TYZS3-IPEX模组产品的技术参数值。
中标结果表明此次政府采购都是高价投标,无论谁中标都不可能实现节约采购资金的目的。原因就在于采购文件将“无线网关”技术参数指向了涂鸦品牌和产品,导致使用其他无线网关品牌的空调品牌产品无法参与投标,致使能够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品牌大幅减少,无法实现更多品牌和产品的投标竞争,导致本项目未能实现充分的价格竞争,未能有效节约采购资金,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所规定“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厉行节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二 采购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七)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应认真履行异议处理的主体责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异议受理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进行下一环节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投诉人请求:
暂停一切采购活动,待一切事实调查清楚,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后再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
修改采购文件“三、产品技术要求”中的“1.5P风管机空调、2P风管机空调、3P风管机空调”的“制冷量”“制冷功率”“制热量”“制热功率”“室内机噪音”“室外机噪音”等详细技术参数要求。对市场进行全面调查,参考更多的国内主流品牌,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设置风管机空调各项详细技术参数要求,允许误差偏离,并在采购文件醒目的地方注明: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值在国家标准性能要求允许的公差范围内不视为负偏离,才具有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才能让更多的品牌设备参与投标,实现充分的价格竞争和服务竞争。建议修改如下表:
01-01 1P风管机空调:★1.变频/定频:变频;▲2.制冷量:≥2600W;★3.制冷功率:≤840W;▲4.制热量:≥2900W;★5.制热功率:≤1130W;★6.辅助电加热:≥800W;★7.室内机噪音:≤48dB(A);★8.室外机噪音:≤58dB(A);★9.循环风量:≥440m³/h;10.以上要求的参数指标,投标产品在国家标准公允误差范围内的不视为负偏离。
01-02 1.5P风管机空调:★1.变频/定频:变频;▲2.制冷量:≥3500W;★3.制冷功率:≤1190W;▲4.制热量:≥4000W;★5.制热功率:≤1280W;★6.辅助电加热:≥900W;★7.室内机噪音:≤48dB(A);★;8.室外机噪音:≤58dB(A);★9.循环风量:≥550m³/h;10.以上要求的参数指标,投标产品在国家标准公允误差范围内的不视为负偏离。
01-03 2P风管机空调:★1.变频/定频:变频;▲2.制冷量:≥5000W;★3.制冷功率:≤1850W;▲4.制热量:≥6000W;★5.制热功率:≤2050W;★6.辅助电加热:≥1250W;★7.室内机噪音:≤53dB(A);★8.室外机噪音:≤59dB(A);★9.循环风量:≥730m³/h;10.以上要求的参数指标,投标产品在国家标准公允误差范围内的不视为负偏离。
01-04 3P风管机空调:★1.变频/定频:变频;▲2.制冷量:≥7200W;★3.制冷功率:≤2600W;▲4.制热量:≥8300W;★5.制热功率:≤3200W;★6.辅助电加热:≥1650W;★7.室内机噪音:≤60dB(A);★8.室外机噪音:≤63dB(A);★9.循环风量:≥1000m³/h;10.以上要求的技术参数指标,投标产品在国家标准公允误差范围内的不视为负偏离。
01-05 5P风管机空调:★1.变频/定频:均可;▲2.制冷量:≥12000W;★3.制冷功率:≤6150W;▲4.制热量:≥14000W;★5.制热功率:≤5220W;★6.辅助电加热:≥2300W;★7.室内机噪音:≤66dB(A);★8.室外机噪音:≤68dB(A);★9.循环风量:≥1600m³/h;10.以上要求的技术参数指标,投标产品在国家标准公允误差范围内的不视为负偏离。
2.
修改“4.评细则及标准”项下“4.3.3 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技术指标”与“报价”评审权重。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通用设备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之规定,规范、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分配和设置技术指标与“报价”评分项的权重。建议将“报价”的分值提高到:50分至60分。
3.
在采购文件中介绍风管机安装现场情况。对“无线网关”所涉及的楼宇和空调使用房间控制的具体要求作明确的说明。对房间控制所涉及的空调、灯光组数、音响包括麦克风和扬声器、窗帘和静音电机、语音、电源等设备的控制点位及数量进行详细明确说明。删除采购文件中“无线网关”所设置的技术要求技术路径包括协议密码、开放端口、硬件模块、内部芯片及器件组合模式、内部详细的技术参数值。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采购需求,设置“无线网关”应达到的功能技术参数,而不是要求“无线网关”内部元器件的技术参数。让更多“无线网关”设备或潜在投标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实现充分的价格竞争和服务竞争,节约采购资金,切实维护采购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四、处理结果
鉴于投诉事项1、2、3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财政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