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柏溪街道办事处
地 址: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办事处三角路76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柏溪街道综合执法中心改扩建项目”未经过政府采购程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200万元的,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宜宾市叙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联系电话:0831-6203328
地 址:叙州区柏溪街道康宁路政务中心A区715室
宜宾市叙州区财政局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