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叙财采罚字﹝2023﹞6号

叙州区 2023-06-13 00:00:00

当事人: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柏溪街道办事处

 址: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办事处三角76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柏溪街道综合执法中心改扩建项目未经过政府采购程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200万元的,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宜宾市叙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联系电话:0831-6203328

   址:叙州区柏溪街道康宁路政务中心A715

                宜宾市叙州区财政局                                 202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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