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成都百世匠广告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成华区望平滨河路18号附6号1层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参与“宜宾市叙州区农业农村局安边镇2022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茶叶产业生产线改造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5115042022000177)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中小企业声明函》《情况说明》《证明材料》《调查(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2,100,000元)千分之五计105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叙州区财政局(政务中心大楼A区8楼财监股)完清缴款手续。本次处罚金额10500元将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银行账户信息的通知》(叙财发〔2021〕82号)规定和要求,开具“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你单位直接缴入“宜宾市叙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如逾期不缴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加收3%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宜宾市叙州区财政局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