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绵游财投诉处字〔2023〕第2号
一、投诉主体相关基本情况
投诉人: 四川省数字城市大数据有限公司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美年广场a座1139 邮编: 610000
主要负责人:但小莲 联系电话:18081122275
授权代表: 但小莲 联系电话:18081122275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美年广场a座1139 邮编: 610000
被投诉人1: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五里路小学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五里堆路20号 邮编: 610000
联系人:颜鸡 联系电话: 0816-2270329
被投诉人2:绵阳市游仙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绵阳市游仙经济开发区南区(五里梁)东山大道南段6号四楼 邮编: 610000
联系人:绵阳市游仙区政府采购中心交易组织股 联系电话: 0816-5037276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LED显示屏及办公设备
项目编号: 绵游网竞〔2023〕6号 包号:无
采购人名称: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五里路小学
代理机构名称: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文件公告:是 公告期限: 2023/4/27
采购结果公告:是 公告期限: 2023/4/27
投诉人于2023年4月28日就绵阳市游仙区五里路小学《 LED显示屏及办公设备》政府采购项目,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于2023年5月25日向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提出投诉,该投诉符合受理要求,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三、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就我公司所提投诉事项做出客观、合理、合法、专业性的书面答复,更正错误中标公告,确定我司为中标人,对于相关违法违纪违规的人员和单位予以处罚。
五、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分别向相关采购当事人发出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相关采购当事人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到该政府采购项目的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
我局通过调阅该项目采购文件,被投诉人答复材料及相关文档资料,在该项目技术参数设置中要求:“室外P3全彩LED显示屏、室内P2全彩LED显示屏、显示屏控制主机、视频数据处理设备、空调、彩色数码复合机、网络高清摄像机中标后签订合同前需提供厂家出具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厂家鲜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三)“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之规定。
六、处理决定
综上,本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修改技术参数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
2023年6月8日

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