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资阳市雁江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资阳市雁江区正兴街209号行政中心办公区1号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1日与资阳市雁江区护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服务期限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合同约定安保物业服务费每月626446.07元,合同金额共计7517352.84元。此项目属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依法应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以及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以上调查事实有记账凭证、安保物业合同、当事人情况说明、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2002〕第68号)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设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之规定,结合《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限期一个月内改正,及时完善内控管理制度、机制,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2.处以罚款10040元(大写:壹万零肆拾元整)。
请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依据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出具的《非税电子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联系电话:028-26653777。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