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财采管〔2023〕19号
投诉答复通知书
一、项目编号:N5133312023000017
二、项目名称:赠曲农业产业带下比沙千亩青稞基地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市朗动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10层1007号
被投诉人1:白玉县赠科乡人民政府
住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赠科乡扎马村1组1号
被投诉人2:四川中正恒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育仁北路11号锦熙玉苑1栋1单元6层2号
四、投诉事项:
磋商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有稳定的后期服务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盖鲜章)得10分”。磋商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请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正磋商文件不合理条款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基本情况
成都市朗动广告有限公司不服四川中正恒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赠曲农业产业带下比沙千亩青稞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513331202300001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于2023年4月26日并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我局认为本项目评分标准中要求“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有稳定的后期服务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盖鲜章)得10分”。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的稳定后期服务机构未特指供应商本身或其分支机构,不代表供应商必须在本地注册、登记分支机构,也并未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前注册、登记。磋商文件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投诉理由不能成立,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白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玉县财政局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