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屏财采〔2023〕32号)

屏山县 2023-06-09 00:00:00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加佰利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红星路426号1栋1118号

被投诉人1:四川省屏山县中学校

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天竺路33号楼

二、基本情况

四川加佰利家具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屏山县中学校于2023年5月10日就屏山中学学生床、食堂餐桌、学生课桌及教室讲桌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3年5月22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于2023年5月23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于2023年5月29日予以答复,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

:采购文件“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中“一、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的产品“1学生公寓床★(2)提供床铺横梁原材料检测报告……”、“2学生课桌★1、基材:采购多层板,……”、“4教室讲桌★3、采用实木扶手:……”。上述三项产品要求提供2019年以来具有CNAS或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指定性、倾向性条款,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以其不合理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投诉事项二

:采购文件“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中“一、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递交纸质响应文件时,须提供一套2000*900*2000mm(±10mm)的学生公寓床架(上下铺)样品及以下小样”。上述铁床成套大件样品设置,采购人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58号,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设定一样大样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没有做到政府规定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故意变相提高政府采购成本,妨碍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成立。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二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屏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屏山县财政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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