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顺县 2023-06-08 00:00:00

当事人:自贡市盐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8层7号写字楼

经本机关调查,2022年10月8日你公司成为灯杆道旗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3222022000079)成交供应商。2022年11月8日你公司以对项目的实际制作要求有理解偏差且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期完成交付任务为由放弃成交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责任。”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你公司《中标放弃函》关于放弃中标事项的复函中国共产党富顺县委员会宣传部《关于灯杆道旗服务采购项目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说明》、《富顺县财政局调查取证通知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富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023-04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作出:处采购金额62952010‰(6295.2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自贡银行富顺县支行

户名:富顺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收款账号:0000018438471012

金额:6295.2

转款摘要: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自贡市财政局或者富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富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联系地址:富顺县富世街道顺城街318号

联系电话:0813-7101851

富顺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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