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广财采函〔2023〕94号)

广元市市本级 2023-06-07 00:00:00

广元军供站

我局在处理你单位智慧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8012023000021)投诉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高新区铭兴商贸部于2023年4月21日以顺丰快递(快递单号:SF1447240828649)向你单位邮寄《质疑书》,你单位于2023年4月22日收到,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之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收到高新区铭兴商贸部《质疑书》之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在2023年5月8日高新区铭兴商贸向本机关投诉时,你单位仍未就该《质疑书》作出质疑答复。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问题予以整改。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改正,提升政府采购业务水平,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报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910室。

广元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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