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财政局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南财投处〔2023〕10号)

南充市市本级 2023-06-07 00:00:00

南充市财政局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南财投处〔202

3

10

一、项目编号:

N5113012023000057

二、项目名称:

南充市政务云平台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8号楼121201(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被投诉人1

南充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9

被投诉人2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2

四、基

本情况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南充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3417日就南充市政务云平台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301202300005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5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并于202356日向本机关现场递交《投诉书》,本机关于202356日收到。

经审查,该投诉书符合受理要求,

本机关已于20235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南充市政务云平台服务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该服务项目没有采购信息安全产品,不属于(财库

2010

48号)文件规定的内容,采购的标的不在《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评标委员会错误引用(财库

2010

48号)文件,其结果导致我公司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未通过,被错误废标。我司在202344日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查看到南充市政务云平台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公告文件,文件中注明我司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注明理由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信息安全产品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和销售许可证,符合性审查未通过。根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

2010

48号)文件要求;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包括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应当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财库

2010

48号)文件是针对采购信息安全产品而并非采购服务的规定。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中“3.2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3.2.1服务内容列表、“3.2.2服务要求标的名称均为:南充市政务云平台服务;第三章七、服务内容明确要求,服务内容仅为(一)基础设施服务、(二)数据库管理及运维服务、(三)信创资源池服务…“第三章九、履约能力要求中也明确了服务退出机制,服务期满后云计算平台的产权不归采购人所有。招标文件上述内容和要求说明,本项目不存在采购产品的问题,也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符合《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川财规

2022

15号)规定。既然本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且服务内容中有关信息安全产品也只有计量单位要求,而没有具体的产品技术指标要求,就更不存在采购信息安全产品问题, 不属于(财库

2010

48号)文件规定的采购信息安全产品范畴。并且招标文件中第二章“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5项第5条中将信息安全产品项“/”掉,已明确本项目没有任何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范畴,自然在投标文件中也无需提供相关的认证证书和销售许可证,而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在采购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根据评审程序规定停止评标。

投诉事项3:本项目以未提供信息安全产品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和销售许可证为由,判定我公司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即说明本次招标对满足服务内容使用到的各类设备设施有强制性要求,而招标文件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却没有实施强制要求。本次项目招标文件未落实国家强制采购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审程序规定停止评标。根据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一的回复:在云计算项目建设中必然会涉及信息安全产品的投入和使用,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前提也需要基于产品满足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那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机房应按照《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B级标准和国家对于电子政务云的要求进行建设,机房建设必然包括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范围内的空调系统的投入和使用,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前提也需要基于产品满足强制节能产品的要求,则招标文件应落实政府强制采购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要求提供强制产品认证证书。我司认为本次项目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应停止评标。同时需重新审查前期已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中是否提供相关强制产品认证证书。

投诉事项4:本项目评审委员会滥用法律法规政策,并且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对我公司实行区别对待,严重的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

投诉事项4

投诉人就

该投诉事项

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已超出质疑范围

该投诉事项不予认定

投诉事项123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南充市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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