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平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平武县龙安镇东街83号
经调查,你单位“平武县人居环境提升工程(生活垃圾转运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5107272023000020)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以上事实有案涉项目《招标文件》,四川建联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质疑函》、《投诉书》及相关资料,平武县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平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平武县人居环境提升工程(生活垃圾转运)建设项目投诉的回复》,四川德之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投诉答复》,绵阳市百贤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函》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平财库采〔2023〕1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报送相关问题整改情况。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平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平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武县财政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