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财罚〔2023〕5号
当事人:绵阳市捷仕妮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绵阳市花园南街6号丽景花城二期A1幢1-1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在参加绵阳市公安局服务器(项目编号:MYZC网竞〔2022〕129号)采购活动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之规定,属于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以上事实有案涉采购项目采购公告、结果公告、《声明函》《绵阳市公安局关于服务器项目重新开展政府采购的函》,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1000元(采购金额200000元的千分之五)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绵阳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