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财罚〔2023〕3号
当事人:四川致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萃华路89号17层1703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在参加绵阳市公安局物业服务(项目编号:MYZC竞磋(2022)55号)采购活动中提供的《国际标准认证证书》(注册号:J18Q22681R1M)为虚假证书。你单位前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以上事实有案涉采购项目采购公告、结果公告、你单位参加案涉项目投标活动提供的《国际标准认证证书》(注册号:J18Q22681R1M)、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协助调查回复函、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你单位积极配合本机关开展调查工作以及本次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4750元(采购金额950000元的千分之五)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绵阳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