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财罚〔2023〕2号
当事人:四川思渡者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街40号6层附11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在参加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人员信息采集系统(项目编号:MYZC竞磋(2022)145号)采购活动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11.(通讯设备全数据采集仪),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制造商为(珠海市新德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60人,营业收入为8000万元,资产总额为220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但经厦门市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协助认定,珠海市新德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为大企业。据此,你单位存在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情形。你单位前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以上事实有案涉采购项目采购公告、结果公告、你单位参加案涉项目投标活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厦门市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协助调查回复函、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你单位积极配合本机关开展调查工作以及本次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5320元(采购金额1064000元的千分之五)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绵阳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