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昭财综〔2022〕16号

昭化区 2023-06-01 00:00:00

当事人:广元市昭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葭萌路421

经调查,你单位2018年组织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特许经营项目(项目金额440万元),未经政府采购法定采购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违法行为,由市审计局移交我局调查处理。经查:一是你单位作为国家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达到采购限额,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二是该项目于201896日由社会代理机构在昭化门户网发布采购公告(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本机关要求你单位立即整改,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及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户名: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账号:2227810104000026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昭化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或广元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202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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