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县财政局 关于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九财罚公字〔2023〕2号)

九寨沟县 2023-05-30 00:00:00

当事人:四川华夏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69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作为中共九寨沟县委党校《课程开发及软硬件实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ABZC-200220802-01)中3-显示设备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后未按照成交公告及合同提供相应品牌的显示设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款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罚人民币60.00元(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采用公告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九财罚20231),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单位:九寨沟县财政局

  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837-7725851

   址:阿坝州九寨沟县政务中心3号楼412    

九寨沟县财政局

202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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