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财政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
什财采通〔2022〕10号
蓥华镇人民政府:
根据市审计局《关于什邡市原冰川镇未按规定执行集中采购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什审移〔2021〕1号)反映的情况,经核实,原冰川镇人民政府在2019年采购电视机1台(金额1100元)、打印机1台(金额1800元)未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现处理如下:
一、责令你镇限期进行改正。
二、请你镇对以上事实进行核实处理,并以此为鉴,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纠正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业务水平,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什邡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