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什邡市 2023-05-30 00:00:00

什邡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什财罚〔20221

当事人:四川南浩后勤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时代绿洲1号楼2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参加了什邡市马祖镇保洁项目(项目编号:N5106822022000017,下称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你公司本项目其他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的证明材料《歇月村道路保洁合同》、《白江村道路保洁合同》、《王店村道路保洁合同》系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磋商文件、你公司本项目响应文件、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天元街道办事处《关于协助核实四川南浩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业绩的回函》等相关证明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4593元(大写:肆仟伍佰玖拾叁元,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什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什邡市财政局

                      202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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