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至县 2023-05-29 00:00:00

乐至县财政局

当事人:四川省乐至县高级职业中学

  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迎宾大道261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开展了“教学设备设施采购(四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20222022000069,预算金额:220.72万元,下称本项目)”采购活动,在询价通知书中设置“RiNeo智慧操作平台”参数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询价通知书、简阳市盛唐传奇网络有限公司的《投诉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关于RiNeo商标”检索资料、协助调查函、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明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乐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乐至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18190292719

   址:乐至县南塔街道办松林街2

乐至县财政局

202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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