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广财采〔2023〕26号)

广元市市本级 2023-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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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不服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19日就广元市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提升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5108012023000019)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5月8日向本机关邮寄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5月9日向你公司邮寄《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并明确告知你公司需要补正的内容及限期,以及相关法律后果。邮政信息显示你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签收该邮件,但本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的补正资料。截至目前,本机关仍未收到你公司任何补正资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人提起的投诉。 

广元市财政局

202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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