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泸江财罚〔2023〕5号)

江阳区 2023-05-26 00:00:00

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四川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址: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1282806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参加四川省泸州市江阳职业高级中学校田径场跑道塑胶面层和运动场附属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5022022000090,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活动时,提交的本项目投标文件中的国家高分子工程材料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出具的混合型塑胶跑道面层材料抗菌性检验报告、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出具的建委2021-04-0648”检验报告、国正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塑胶跑道胶水原料检验报告及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混合型塑胶跑道面层皮肤致敏测试检验报告等报告系虚假材料,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提交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本项目评标报告,以及国家高分子工程材料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国正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及宁波海关技术中心等检测机构函复资料,本机关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泸江财采〔20233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23,719.92元(大写:贰万叁仟柒佰壹拾玖元玖角贰分,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的千分之十计算)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至本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

202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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