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成都欣盛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沙湾村8组45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参加泸州市梓橦路学校教室讲桌和教师办公桌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5022023000005,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活动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系虚假材料,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询价文件、你公司提交的本项目响应文件、本项目评审报告,以及四川学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质疑函、你公司关于本采购项目质疑事项的情况说明、泸州市梓橦路学校关于另行确定教师讲桌和教师办公桌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泸江财采〔2023〕3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明确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3,795.6元(大写:叁仟柒佰玖拾伍元陆角整,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的千分之十计算)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至本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