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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不服旺苍县卫生健康局于2023年5月9日就旺苍县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821202300002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5月11日收到。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5月15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旺苍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邮政信息显示你公司于5月16日10时许签收该邮寄信件,本机关于5月18日收到你公司的补正回复。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你公司在2023年4月23日获取该项目采购文件,据调查你公司寄出质疑函的快递(快递单号:SF1443856718424)显示你公司于5月6日寄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2023年4月23日至5月6日为8个工作日,超出质疑有效期。
因你公司质疑超出有效期,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你公司提起的投诉。
旺苍县财政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