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成都恒派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15号太平园家俬广场D区2F105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泸州市江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业务大楼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5022022000016,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涉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情形。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采购文件、你公司提供的本项目响应文件、本项目谈判报告、成交通知书、泸州市江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知函》及《关于新建业务大楼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的情况报告》、你公司《说明》、本机关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泸江财采〔2023〕2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单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经我局研究,认为你公司提出的不予处罚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应当免于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对你公司要求不予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7,111.68元(大写:柒仟壹佰壹拾壹元陆角捌分,按照本项目成交金额的千分之十计算)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至本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