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成都尚诚金品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15号成都太平园家俬广场D区E座410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参加泸州市江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业务大楼办公家具(二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5022022000016,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活动时,提交的本项目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中关于三聚氰胺板、海绵、冷轧钢板、塑粉、牛皮的检验报告均系虚假材料,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采购文件、你公司提交的本项目响应文件、专家的评审报告、泸州市江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新建业务大楼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的情况报告》和《通知书》、广东万田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泸州市江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检验检测报告核验的函>复函》、你公司《通知书回复说明》和《申请(说明)》、本机关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泸江财采〔2023〕2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7,551.8元(大写:柒仟伍佰伍拾壹元捌角整,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的千分之十计算)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至本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