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15号1号楼A区12层1202号
经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参加了江阳区文体中心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项目(项目编号:5105022022000014,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活动。你公司成交后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行为构成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采购公告、谈判文件、你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评审报告、成交通知书、泸州市江阳区政府投资结算审核服务中心向你公司发出的《通知》、泸州市江阳区政府投资结算审核服务中心《关于江阳区文体中心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项目的情况报告》、本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于2022年12月5 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泸江财采〔2022〕40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结合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按涉案项目预算金额的10‰计算)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至本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