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罚〔2023〕4号)

南江县 2023-05-23 00:00:00

南江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财罚〔2023〕4号

当事人:哈尔滨中上科技有限公司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银行街2号1号楼1层E02-4

一、违法事实

本局在对南江县农业农村局实施2022年南江县财政转移支付和预算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生物有机肥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9222023000022)的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问题。

你公司所投产品制造企业为河北润东肥业有限公司,在参与谈判时提供的河北润东肥业有限公司(河北润东肥业有限公司灵寿分公司)肥料登记证(微生物肥(2021)准字(10721)号)有效菌种名称为“巨大芽孢杆菌、胶冻样类芽孢杆菌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官方网站,河北润东肥业有限公司(河北润东肥业有限公司灵寿分公司)肥料登记证(微生物肥(2021)准字(10721)号)有效菌种名称为“枯草芽孢杆菌、胶冻样类芽孢杆菌有效菌种名称和有效菌种数与本次采购要求的有效菌种名称和有效菌种数不符。你公司在参与谈判时提供的河北润东肥业有限公司(河北润东肥业有限公司灵寿分公司)肥料登记证(微生物肥(2021)准字(10721)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官方网站河北润东肥业有限公司(河北润东肥业有限公司灵寿分公司)肥料登记证(微生物肥(2021)准字(10721)号)有效菌种名称不符。在调查期间你公司未向本局作出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等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谈判文件、采购公告及更正公告、成交公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谈判报告、调查取证通知书、官网查询截图、邮寄函件等在案佐证。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政府采购其他相关规定,现就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899000元)千分之八的罚款719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要求在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南江县财政局备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南江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231859510902640575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行

备注:政府采购项目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江县财政局

2023年5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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