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成都市朗动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10层1007号
被投诉人1:德阳市旌阳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黄河东路屏山街349号
被投诉人2:四川国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102生活广场A栋23楼1号
投诉人成都市朗动广告有限公司因不服四川国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就“制种大县导视系统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603202300003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5月9日,向德阳市旌阳区财政局提出投诉,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将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的资质、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事实依据:“磋商文件,第九章,评审方法 3.综合评分 3.1.2综合评分明细表8.节能、环保、无线局域网产品2% ,磋商产品属于国家优先采购范围的,则每有一项为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或者无线局域网产品的得0.5分,非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无线局域网产品的不得分。本项最多得2分。注: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品目清单范围的,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截图。强制节能产品除外。“该项目采购需求为1.精神堡垒、2.引导图、3.指引牌、4.景观小品、5.示范基地字”并不涉及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查明:
针对投诉事项:将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的资质、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德阳市旌阳区财政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