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屏财采〔2023〕30号)

屏山县 2023-05-22 00:00:00

屏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洪龙集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北路22号2栋1层220号

被投诉人1: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屏山县分中心

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行政中心1号楼1楼

被投诉人2:屏山县新市镇人民政府

住所:屏山县新市镇龙口社区苟家坪

被投诉人3:白秋剑、余洋、马源(采购人代表)

二、基本情况

四川洪龙集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屏山县分中心于2023年4月11日就新市镇汉溪村连接道路亮化工程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3年4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于2023年4月21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屏山县分中心于2023年4月25日予以答复,被投诉人屏山县新市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24日予以答复,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

:四川洪龙集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屏山县分中心回复内容无法证明第一名的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数量比我公司多。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屏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屏山县财政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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