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采决〔2023〕4号)

万源市 2023-05-19 00:00:00

当事人:达州市佳鑫恒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北路358

法定代表人:柏苇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2023《万源市旧院镇敬老院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使用虚假承诺牟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查询回函等证据在案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通知》川财规201820附件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一、处以罚款142.28万元×5‰),7114元;

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

收款单位:万源市财政局

      号:51001756636050594393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万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万源市财政局

                                 2023511

 

  • 万财采决〔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州市佳鑫恒成商贸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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