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遂船财采〔2023〕2号
投诉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来凤路268号,邮 编:611130
法定代表人:李婷,联系电话:15507887931
被投诉人 1 :
地 址:遂宁市船山区盐光东街1号,邮编:629000
联系人:顾先生,联系电话:0825-8192588
被投诉人 2 :
地 址:四川省遂宁市遂宁高新区物流港健坤国际五金机电广场建设项目1号(亚西亚酒店旁欢乐·寓见3楼)
联系人:赵先生,联系电话:0825-2290757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大豆种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9032023000021)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大豆种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9032023000021)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及权重设置不合理。
审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调阅了本项目磋商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及评标报告、报名清单表等资料进行审查。期间,要求被投诉人进行投诉答复,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提供相关材料。
本机关经认真审查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据,结合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材料,查明情况如下:
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九章评审方法3.3.2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履约能力的评分标准为“①根据供应商提供近三年的类似项目业绩进行评分,提供一个得 7 分,最多得 21 分,不提供不得分。
注: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合同复印件加盖鲜章,未提供者不得分;②大豆种子粗蛋白含量:<49%得 0 分,=49%得 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0.1%加 1 分,本项最多得13 分。注:提供竞标品种审定公告截图复印件加盖鲜章”。
本机关认为,上述磋商文件要求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进行评分显然并未指定为大豆种子采购项目,该类似项目业绩包含但不限于各类种子采购项目、农业大类采购项目等类似项目业绩,不存在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评分法仅对价格分值设置做出了明确要求,其他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即可,经查综合评分明细表所设类似项目业绩的得分条件已量化,3个业绩可以得满分,且该条件面向不特定潜在供应商,不影响本项目的公平性,不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人提出《GB4404.2-2010》粮食作物种子 第2 部分:大豆种子质量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经查磋商文件第五章的质量要求载明:“《粮食作物种子第 2 部分:豆类》(GB4404.2-2010)标准:纯度≥98.0%、净度≥99.0%、发芽率≥85%、水分≤12.0%”,上述参数设置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该要求为实质性要求,磋商文件并未将该标准设定为评审因素。至于大豆种子粗蛋白含量,因大豆种子粗蛋白含量与大豆成熟后蛋白质含量是正相关,本次采购大豆种子是结合四川地区成熟大豆的主要用途(豆制品)进行设置,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对应,且符合该项参数的大豆种子种类众多(包括但不限于南夏豆27、南夏豆30、南夏豆25、贡夏豆12、南豆12、南黑豆20等),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充分竞争的要求,被投诉人对此在答复函中作了上述说明并提供了部分审定品种信息查询资料予以佐证。据此,此项评审因素及事项的设定与本项目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密切相关且与采购需求相对应,设置的加分条件明细无倾向性和排他性。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或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船山区财政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