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公告(兴财罚字〔2023〕2号)

兴文县 2023-05-18 00:00:00

当事人:兴文县职业技术学校

地  址:宜宾市兴文县古宋镇曙光村一组168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编制的兴文县职业技术学校中西面点实训基地设备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5282022000064)谈判文件中,部分产品参数设置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涉诉项目采购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被投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兴文县财政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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