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财监罚〔2023〕2号
当事人:资中县鱼溪镇人民政府
地 址:资中县鱼溪镇归连街58号
经我局对你镇自查报告的违规政府采购情况进行核查,你镇2021年3月实施采购的“资中县鱼溪镇过河村至齐心村2021年撤并建制村畅通工程”项目评审预算价157万元,应依法备案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集中采购而未备案并自行组织采购。以上事实有你镇提交的《资中县鱼溪镇人民政府关于资中县鱼溪镇过河村至齐心村2021年撤并建制村畅通工程未开展招投标的自查报告》、项目财政评审结果审批表、项目合同、县交通局验收报告等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及《四川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我局责令你镇立即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到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
收款单位:资中县财政局
项目名称:罚没收入
收款账号:123908132744
金额:2万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财政局或资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