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布财采(2023)20号

布拖县 2023-05-18 00:00:00

一、项目编号:N5134292022000092

二、项目名称:布拖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改良(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蒲星燕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竹海路三段4号

邮编:644300

联系人:蒲星燕

联系电话:15196984262

被投诉人:布拖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田老师,联系电话:0834-8531181

地址:布拖县特木里镇普提下街35号

被投诉人:四川利思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昌市凯乐路75院内2楼

联系人:蔡先生

联系电话:0834-2922777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被投诉人对布拖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改良(二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3429202200009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3月20日收到邮寄的投诉资料,2023年3月22日,我单位向布拖县农业农村局与四川利思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以及《投诉书副本》等资料,于2023年3月24日收到投诉答复。经依法审查,现本案已审理完结。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资格性要求“投标人需提供产品生产厂家有效的肥料登记证”含义不明确,招标文件编制存在歧义和重大缺陷;(二)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的评审因素“参数要求”的分值设置不合理;(三)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的评审因素“项目实施要求”和“售后服务”的评审标准为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事项,属于未量化和不能量化的评审标准。

投诉事项一:《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案中采购人根据需求论证,要求有机质≥65%,并把有机质含量作为评分项且有三家及三家以上的生产厂商产品可以满足该项目的技术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购文件要求获取具有CMA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与在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需提供产品生产厂家有效的肥料登记证”并不矛盾。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且本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比重不低于总分值的30%,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三:成立。

  • 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投诉事项三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权利告知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60日内依法向布拖县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布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布拖县财政局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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