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凉财罚〔2023〕5号)

凉山州本级 2023-05-17 00:00:00

当事人:四川雷尔卡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寿桥路98号附8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参与“凉山州中心血站小型医疗设备一批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4112022000416)投标时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经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多次联系,你公司一直未来领取成交通知书并且拒收邮件。同时,凉山州中心血站与你公司多次电话沟通前来商议签订合同事宜未果,发出了书面《通知函》,你公司拒收邮件至今仍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和凉山州中心血站提供的情况说明、通话记录和快递单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36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我局你公司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由我局向你公司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你公司根据缴款书上面提示的缴款编码到开户银行办理缴款,缴款完成后自动获取缴款票据,可在预留手机上查询或下载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凉山州财政局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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