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四川尚华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先驱大道7号
被投诉人:四川正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华升南路欢乐汇B塔604室
投诉人四川尚华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四川正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就泸县人民法院无纸化会议室建设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501202300001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4月2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3年4月3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事实依据概述:
二、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及其事实依据,本机关依法向泸县人民法院、四川正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四川信达中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向泸县人民法院、四川正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送《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依法调阅本项采购公告、结果公告、采购文件等相关资料。现已审查终结。
三、处理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涉案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且合同已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州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