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富顺县晟利劳务服务部
地 址: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钟秀长街中段共和建司集资楼4单元
被投诉人1: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99号
被投诉人2: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二号
投诉人富顺县晟利劳务服务部不服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23年3月2日就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2022年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501202200049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3月7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3年3月8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该项目本来应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了综合评分法,未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已经属于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设置的评审标准又违反了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设置的业绩评审得分要求与政府采购必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相悖。
事实依据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本项目的业绩设置违背或间接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物业管理项目属于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按照规定本来应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但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分设置仅为15分,业绩设置为14分,仅相差1分。评分标准设置未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并且业绩分数设置过高、数量设置过多成为小微企业获得中标机会的拦路虎。招标文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评分标准以一个业绩得1分,等于投标人要有10 个业绩才能得满分。还以提供业主的满意或者优秀评价作为评审得分的依据,是涉及到将投标人的经营规模、成立时限作为评审因素。作为微型企业在短时间内要获得 10个医院物业业绩基本不可能。况且,服务费的支付有些合同是约定的一个季度或者半年才付款,资金往来凭证复印件业绩涉及到投标人的经营时限。另外要求提供业主客户满意度为 “优秀” 或得分在90分的一个的1分,也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评分表中评审因素指标未量化,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因素未量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事实依据概述:
招标文件评审表中的服务理念及总体策划方案、服务组织结构及人员配置、物业管理与服务组织实施方案、管理制度、设备物料等配置方案、院感要求响应方案、应急预案的评审标准未量化。以上评审标准中以“更有利于、更好的措施、不规范、不清晰或交叉混乱、理解片面、无法及时解决、简单片面”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用词作为评审依据。这样的评审标准,让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将无所适从,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为绞杀非内定供应商埋下伏笔,会导致本项目评审工作失去公平公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据此采购文件应当取消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评审用词。虽然采购人在质疑答复中说要修政评审标准,但至投诉书寄出时,采购人仍未作修改。
投诉事项3:
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在代理本项目中未依法不认真负责、未依法履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八第(七)项的规定;对自己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未进行合法性审查,违反了财政部令第 101号第九条的规定;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质疑人提出的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职事项未作出回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的规定。
事实依据概述:
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理机构应当有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在代理本项目时应当能发现采购人的需求、评审标准存在违法违规条款。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评审标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及其事实依据,本机关依法向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依法调阅本项采购公告、更正公告、采购文件等相关资料。现已审查终结。
三、处理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3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予以驳回。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涉案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