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滩万达广场A区A2办公楼-1615室(第16层)
被投诉人 1
地址:彭山区凤鸣街道紫薇路35号
被投诉人 2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湖滨路东坡湖广场3栋3层7/8/9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四川成都市新津区永商镇梨花大道一段538号
投诉人江西瑞之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2四川正建聚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3年3月16日就“凤鸣幼儿园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403202300002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当日向江西瑞之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其补正相关材料。2023年4月3日江西瑞之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完成补正,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4月6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眉山市彭山区教育和体育局、四川正建聚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2023年4月11日,本机关收到眉山市彭山区教育和体育局和四川正建聚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投诉答复。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在中标公示中,品牌为华轩,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江苏华轩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品牌分别有广昂及华轩。广昂是家具类品牌,但公示中写的品牌是华轩,华轩应是科学仪器品牌。供应商编写分项报价中,应当了解在招标文件当中,未有任何科学仪品设备报价,但在品牌一栏中写华轩。本招标是幼儿园设备采购,不是科学仪器采购。虚假响应招标文件,应按无效投标处理。(根据质疑事项1的答复:采购人将在履约验收环节加强对产品的合格性进行审查,我公司认为供应商四川辉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电钢琴、烤箱、迷你平底锅、迷你蒸锅、蛋糕机、蛋糕饼铛、电动榨汁机、手动榨汁机、棉花糖机等关于需要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及行政许可才能制造生产的产品,制造商江苏海昂钢琴有限公司、浙江海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盈美兴科技有限公司无行政许可无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摩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宁波雨歌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冰象电器有限公司无行政许可采购方如何加强对产品的合格性进行审查。制造商不是没有国家强制性行政许可证,要不就是没有强制性3C认证,甚至二个都没有的,三无产品,虚假响应招标文件,应按无效标处理。)
本机关认为 :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同时,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的规定,并参照财政部官网“商号就是产品制造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字号”的答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即为商号,将字号作为品牌填写不违反规定。因此,成交采购标的的制造商为江苏华轩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时,使用该企业字号“华轩”标称其产品品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构成虚假响应,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不成立。
至于投诉人主张根据“采购人将在履约验收环节加强对产品的合格性进行审查”的质疑答复而提出的有关涉及部分成交产品无强制性3C认证,属于虚假响应,应按无效标处理的投诉内容。由于其质疑答复内容本身已属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环节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质疑投诉的范围限于“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不包括合同履约环节。同时,由于投诉人并未在质疑环节提出部分成交产品无强制性3C认证,属于虚假响应,应按无效标处理的质疑事项,此投诉事项也超出了原有质疑事项范围。因此,该投诉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