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绵财投诉处字〔2023〕第11号)

绵阳市市本级 2023-05-13 00:00:00

绵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绵财投诉处字〔2023〕第11号)

一、项目编号:N5107012022000446

二、项目名称: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医学综合楼窗帘、隔帘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元市花尚轩布艺有限公司

地址: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时代广场二楼

被投诉人1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地址:绵阳市剑南路东段190号

被投诉人2四川勤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市辖区绵阳科创区玉泉南路15号田森.奥林春天三期1幢9楼

四、基本情况

广元市花尚轩布艺有限公司不满意四川勤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3月17日就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医学综合楼窗帘、隔帘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701202200044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3月24日收到投诉书,于2023年3月24日向投诉人送达补正通知书,投诉人于2023年3月28日送达补正材料),本机关已于2023年3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

本项目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询价采购,不应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投诉事项

2

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采购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

3

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无关,与履行合同无关采购需求不明确以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

4

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中阻燃窗帘(包含布带)参数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而且说法表述不明确,含义不准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不成立,投诉事项3、4成立。鉴于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绵阳市财政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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